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19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並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