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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