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1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2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