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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琴媛黃琴媛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聲請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己○○
聲請人
丑○○
相對人
乙○○ (目前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張昭南、潘玉珍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辰○○到聲 請 人 丙○○到聲 請 人 戊○○到聲 請 人 辛○○到聲 請 人 卯○○到聲 請 人 癸○○到聲 請 人 寅○○到聲 請 人 子○○到聲 請 人代 理 人 丁○○到聲 請 人 壬○○到法定代理人 己○○到聲 請 人 丑○○到相 對 人 乙○○ 押到相 對 人 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均答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答希望和聲請人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辰○○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捌萬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肆佰元,相對人現場提出肆佰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三、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壹萬伍仟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壹萬伍仟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四、聲請人辛○○願放棄一切請求達成和解。

五、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卯○○玖萬元,相對人現場提出玖萬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六、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癸○○壹萬零伍佰元,相對人現場提出現金壹萬零伍佰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七、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寅○○參萬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參萬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八、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子○○壹萬伍仟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壹萬伍仟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九、聲請人庚○○○願意放棄所有請求達成和解。

十、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當場給付壹萬元,不另立據。

十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丑○○貳萬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金貳萬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十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3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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