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被告
-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邱 煌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係新台幣(下同)2,154,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在500,000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具狀抗辯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