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甲○○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
月1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院應改用
小額程序審理,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14日上午
10時1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