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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甲○○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

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

月1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院應改用

小額程序審理,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14日上午

10時1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82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