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告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 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係新台幣(下同)2,154,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在500,000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具狀抗辯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8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