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簡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3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𨧿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市○路7-1號、7-2號房屋騰空遷讓與原告,而兩造均同意該房屋之價值達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在500,000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本件不應適用簡易程序,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