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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54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