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 兼前1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樓2
- 被告
- 丁○○
- 兼前1人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巷1號
- 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