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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兼前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2
被告
丁○○
兼前1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巷1號
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