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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相對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複訴訟代理 邱川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 到代 理 人 洪千雅 到相 對 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法定代理人 乙○○ 到代 理 人 盧奇南 到(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及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法代及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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