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告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複訴訟代理 邱川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d 書記官 李文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