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雅律師
- 相對人
-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盧奇南律師
複訴訟代理 邱川崎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甲○○ 到代 理 人 洪千雅 到相 對 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法定代理人 乙○○ 到代 理 人 盧奇南 到(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及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法代及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