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星座美容坊(現負責人方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9 月4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373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甲○○○○之原負責人林正容,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甲○○○○之原負責人林正容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5日13時45分許媒介、容留店內女子與不特定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經本院判處林正容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因認被移送人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情節重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處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立法理由係以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三、經查,上開移送事實,有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309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而甲○○○○原登記負責人為林正容,嗣變更負責人為方盛等情,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稽,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移送及處罰對象為甲○○○○,不因其變更負責人而受影響。是移送機關以原原負責人范若溱,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被移送人勒令歇業,應予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