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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星座美容坊(現負責人方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9 月4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373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甲○○○○之原負責人林正容,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甲○○○○之原負責人林正容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25日13時45分許媒介、容留店內女子與不特定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經本院判處林正容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因認被移送人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情節重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處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立法理由係以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三、經查,上開移送事實,有108 年7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309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而甲○○○○原登記負責人為林正容,嗣變更負責人為方盛等情,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稽,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移送及處罰對象為甲○○○○,不因其變更負責人而受影響。是移送機關以原原負責人范若溱,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被移送人勒令歇業,應予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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