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字第22號
- 移送機關
-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件,本院於97年2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陳盈彥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關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