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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字第1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警察局分局於中華民國97年月日所為之處分(97年度字第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處分撤銷。,處罰鍰新台幣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聲明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之證言。

㈢有等物扣案為證。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認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第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元,並無違誤。但聲明原處分未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處罰,尚有未當。聲明異議意旨指責原處罰過重云云,應認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自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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