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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保險簡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紘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保險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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