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2號
- 上訴人
- 楊新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公司及王叡隆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