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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2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楊新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公司及王叡隆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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