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