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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原告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0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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