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光桓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皓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