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及鵬
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8,6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