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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0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及鵬

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8,6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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