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璟瑜(原名鄭安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