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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璟瑜(原名鄭安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話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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