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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原告
笙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

工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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