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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28號

返還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28號

原告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筱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2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佣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