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兆鑫、黃宇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幸福即凡賽斯傢俱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