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4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張燦英
葉志堅
陳家駒
朱 文
朱元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鳳昭、書國榮間給付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74號
葉志堅
陳家駒
朱 文
朱元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鳳昭、書國榮間給付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