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吳昱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