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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上訴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沈雪櫻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務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