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 上訴人
-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沈雪櫻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沈雪櫻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