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陳韋銘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 年度鳳救字第2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