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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0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02號

原告
陳韋銘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 年度鳳救字第2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0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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