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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2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承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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