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訴字第5號
- 原告
- 王陳秀盆
- 訴訟代理人
- 王勳
- 被告
- 王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期給付增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鳳簡字第五四八號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廢棄。
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地租每月新臺幣(下同)8,500 元增加給付止,按週年利率5%算付利息。」;備位請求:「被告應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地租每月2,756 元增加給付止,按週年利率5%算付利息。,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確認其先、備位聲明為:「被告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500元。;被告應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756 元。」(見本院卷第74頁),並已補繳裁判費完畢,核原告乃請求被告按月定期給付金錢,核屬首揭定期給付事件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本院104 年度鳳簡字第548 號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顯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