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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聲字第5號

聲請閱卷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孫蓬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給付票款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非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原告或被告,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民事卷宗內文書,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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