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聲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孫蓬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給付票款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非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原告或被告,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鳳簡字第1307號民事卷宗內文書,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