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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8號

原告
蔡龍三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德山、蔡昇翰、蔡金定、蔡瑞麟、王柔玉、蔡文源、蔡文豪、蔡敏堅及蔡宗軒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39,34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47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2,394,9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9,560 元×面積18.4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88,382元)+ (公告土地現值9,706 元×面積492.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2,391,995 元)+ (公告土地現值9,560 元 ×面積57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2,770,249 元)+ (公告土地現值8,726 元×面積32.7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142,801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1110.3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5,551,90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30.4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 152,250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122.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614,5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95.8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479,1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21.4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107,4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9,873 元×面積477.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2,356,438 元)+ (公告土地現值9,560 元 ×面積1192.8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5,701,871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235.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1,178,00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1.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5,80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6,7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 1=49,950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60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3,027,0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77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 3,860,250 元)+ (公告土地現值8,726 元×面積36.5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分之1 =159,55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15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5,880 元,原告尚需補繳129,27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4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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