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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訴字第5號

定期給付增加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訴字第5號

原告
王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王勳
被告
王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期給付增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鳳簡字第五四八號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廢棄。

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地租每月新臺幣(下同)8,500 元增加給付止,按週年利率5%算付利息。」;備位請求:「被告應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地租每月2,756 元增加給付止,按週年利率5%算付利息。,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確認其先、備位聲明為:「被告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500元。;被告應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756 元。」(見本院卷第74頁),並已補繳裁判費完畢,核原告乃請求被告按月定期給付金錢,核屬首揭定期給付事件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本院104 年度鳳簡字第548 號改行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顯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期給付增加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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