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19號
- 上訴人
- 張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達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71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