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士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確認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