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文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彬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黃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創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7,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