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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文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創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7,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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