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徐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建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建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