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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

上訴人
徐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建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6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7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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