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0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020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凱
- 被告
- 顏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