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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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