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美
- 訴訟代理人
- 葉美伶
- 被告
-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