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9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90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瑋杰
- 被告
-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