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美麗、黃文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5日109 年度鳳簡字第102 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