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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37號

撤銷所有權移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37號

原告
簡志宇
被告
簡俐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3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所有權移轉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