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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美麗、黃文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5日109 年度鳳簡字第102 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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