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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告
林相汝
被告
馮江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惟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0,000元及原廠鑰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2,861 元(計算式:120,000 元+ 原廠鑰匙價值據原告陳報為12,861元=132,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6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