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 原告
- 林相汝
- 被告
- 馮江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惟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0,000元及原廠鑰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2,861 元(計算式:120,000 元+ 原廠鑰匙價值據原告陳報為12,861元=132,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