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藍雅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告
葉燿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5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