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聲字第4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建力之債權人,為使執行順利進行,有閱覽本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13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固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83805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憑。惟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上開資料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